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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冈中学广州增城学校章程


第一章总则


第一条 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,实施依法治校,维护举办者、学校、教师及其教育工作者、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促进学校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和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 学校的名称为黄冈中学广州增城学校,地址: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。

第三条  学校性质为自愿举办,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民办学校”,学校由黄冈中学广州学校担任举办者并投资兴办,实行自主经营、自担风险、自负盈亏的办学模式。

第四条  办学宗旨: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发展方针,积极推进素质教育,着重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、卓越的学习能力、优秀的综合素质;坚持教育社会本位和人本位的结合,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,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出人格健全、素质全面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一代新人。

△校训:宽而有度、和而不同

△教风:  博观约取、厚积薄发

△学校的办学目标:教育思想先进、内部管理规范、办学特色鲜明、校园文化浓郁、具有优质教学质量和卓越品牌的优质学校。

△学校的育人目标:全面素质教育、推动学生全面发展。

第五条 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,举办学校的出资者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。

第六条 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
第二章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
第七条 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黄冈中学广州学校。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董事;

(三)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。

第八条  本学校的开办资金:人民市1000万元;出资者是:黄冈中学广州

学校出资1000万元,占总资产的100%.

第九条 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:

(一)小学学历教育;

(二)初中学历教育

第十条  本学校经主管行政部门批淮后,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站位登记。

本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,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地城区民政局。


第三章  学校的管理体制


第十一条  学校设立董事会,7名董事组成.

董事任期5,任期届满可以连任。 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,以后的董事按

照董事会章程推选。董事长,董事名单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。

第十二条  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聘任和解聘校长;

(二)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;

(三)制定发展规划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

(四)筹集办学经费,审核预算决算,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;
(
)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;

(六)决定学校的分立,合并、变更、终止;
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三条 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:

(一)董事长认为必要时;

(ニ)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四条  召开董事会会议,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、时间、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,董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.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。

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。.董事会会议印衣快头行一人一票制,讨论一般事项时,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.讨论下列重大事项,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:

(一)聘任,解聘校长;

(ニ)修改学校章程;

(三)制订学校发展规划;

(四)审核预算,决算,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;

(五)决定学校的分立,合并,变更、终止。

第十六条 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,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,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。

第十七条 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。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。

第十八条 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董事会;

(二)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;

(三)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有关文件;

(四)审批(或授权财务负责人审批)对外支出和投资;

(五)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九条  学校设立校长,校长人选由董事会聘任。

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,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,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。

第二十条 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;

(一)执行董事会决定;

(二)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,执行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;

(三)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

(四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研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
(五)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;

(六)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;

(七)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。

第二十一条 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,加强学校的民主业和管理,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,每学年召开1-2次会议。

第二十二条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:

审查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、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,教职工纪律要求、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。

学校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,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。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,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二十三条  学校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,维护其合法权益.


第四章  教师和职工


第二十四条 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,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。

第二十五条  学校教师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、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、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。

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。

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
第二十六条 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,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学术团体。

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。

第二十七条 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,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,予以表彰、奖励;对违反《教师法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拟职工,根据学校奖惩规定,予以处分。

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、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聘用,晋升工资、实施奖惩的依据。

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,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,教职工对所

受处分不服的,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
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。


第五章  学生


二十八条  学校按主管行政部门的规定,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,学生按规定取得学籍.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,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,建立学生档案。

对招收的学生,根据其类别,修业年限,学业成绩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。

笔二十九条 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,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。

第三十条 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,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主管行政部门有关要求制订的《奖惩规定》,予以表彰、奖励。

对违反《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,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主管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  《奖惩规定》,予以处分。

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,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,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,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

第六章  教育教学管理


第三十一条 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,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。

第三十二条 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、法律和法规的规定,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,完成教学计划,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.

第三十三条 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。实行科学化、规范化管理,努力提高办学效益。

第三十四条 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,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,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。

第三十五条 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,注重学生能力培养。

第三十六条 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天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;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、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。

第三十七条 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。

第三十八条 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。


第七章  学校财产,财务管理



第三十九条 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,并按照国家有关地定设置会计账簿。

第四十条  学校的经费来源:

(一)举办者出资;

(二)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收入;

(三)接受政府的资助;

(四)接受社会的捐赠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一条 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、受赠的财产、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,享有法人财产权。

第四十二条 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,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;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,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。

第四十三条 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,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%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,用于学校的建设、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、更新等。

第四十四条 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,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,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董事会决定。

第四十五条 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。学校应当任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,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,开公布审计结果。

第四十六条 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,校长时,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。


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


第四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,须由举办者提出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经学校董事会同意,报主管行政部门核准后,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。

学校改变名称,层次,类别,法定代表人,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,应当报主管行政部门核准,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;变更其他事项,应当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,]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合并,分立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由董事会报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后,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四十九条 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办学期限届满,经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;

(二)因管理不善等原因,无法实现办学目的,经举办者提出,董事会通过,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;

(三)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;

(四)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。

第五十条  学校终止时,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。

第五十一条  学校终止时,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。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:

(一)应退受教育者学费、杂费和其他费用;

(二)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;

(三)偿还其他债务。

消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,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,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。

第五十二条  学校终止后,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,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。


第九章  附则


第五十三条 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于20161022日表决通过,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、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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